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章節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合同履約成本)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章節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合同履約成本)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1、對于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收入)
2、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價值大于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取得的剩余對價減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應計提減值準備。
3、轉回的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補計提減值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